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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报审制度
作者:  时间:2017-07-23  来源: 字体显示:

 
    为认真贯彻《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审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内容
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在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后,局党委研究决定前,向市委组织部书面请示报告并经审查同意。
(一)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或调整、即将达到退休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年龄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但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或群众举报反映问题严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立项督办查核的;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
(五)与领导干部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等关系的亲属人员,领导干部的秘书(联络员)、司机等身边工作人员,在领导干部工作地、下属单位提拔任用的;
(六)提拔任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是后备干部的;
(七)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
(八)受纪律处分期满后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的;
(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及因过免职又重新任职的;
(十)科股级干部报告预审工作;
 (十一)不具备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身份人员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十二)一次性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二、审批原则
(一)依法办事。报告事项应当符合《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和纪律要求。
(二)实事求是。应属工作需要,拟提拔任用干部应表现优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应属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应属工作特殊需要或本人特别优秀;受纪律处分期满后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及因过免职又重新任职的,应属表现优秀且干部群众公认。
  (三)严把公务员入口。不具备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身份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一般应采取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方式,原则上应不增加财政负担;从非财政拨款单位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应是工作特殊需要或本人表现特别优秀。机关工勤人员不得转任领导职务。
 (四)保持相对稳定。除换届、单位实行全员竞争上岗或因突发事件需要集中调整干部外,原则上不允许一次性或短期内大规模调整干部。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已经明确调动或调整时,原则上不得研究调整干部。对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应先征得党委和所在党组织超过半数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三、审批程序
(一)报告受理与材料审核。应递交的材料包括:党委有关事项报告的请示;干部任免方案;干部任免审批表;提拔任用干部的个人档案、民主推荐和考察材料;单位编制和职数情况;人事科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记录;征求纪检监察意见的材料。 
(二)征求意见和组织考察、调查。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就报告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或科室意见,必要时组织考察或调查。
考察或调查的情形为: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推荐得票率低于30%或得票排名不靠前的;未达任职年限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
(三)提出处理建议。在资料收集齐全、充分征求意见、组织进行考察或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召开党委会对报告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四)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上级领导审定和呈报。
(五)行文批复。根据上级审定和批复,进行公示。
四、工作纪律
林业局党委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要及时报告有关干部选拔任用事项。不准隐瞒不报或在党委讨论决定后补报;不准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不准违反批复意见讨论决定干部。

对违反报告制度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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