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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
作者:  时间:2017-07-23  来源: 字体显示:

   一、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口头或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告知办理时限。
   三、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科室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四、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对没有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告知相关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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