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加强工作沟通紧密协调配合,创建团结高效型领导班子。根据《中共舒兰市委组织部关于严格落实组织工作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报告范围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主要报告下列事项:
(一)班子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
(二)班子成员发生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事件;
(三)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的情况;
(四)近期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和倾向性反映;
(五)安全和较大的突发事件及采取的措施、处理意见;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及时由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向市组织部、市纪委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和请示。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报告的,应及时补报。紧急、重大情况要在事发后6小时内上报,确有特殊原因的不超过24小时上报。要认真做好报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要严格限制阅知范围,并通过密传方式报告。
第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坚持重要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主要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班子成员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因没有及时报告造成较大影响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局党委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是否按要求报告班子及个人重大事项,作为领导干部述职和民主生活会的检查内容。
第七条 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班子及班子成员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舒兰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