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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作者:  时间:2017-07-23  来源: 字体显示: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市管干部、市管干部意外的其他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重要岗位干部和副局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市管干部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  本人出现危及生命的病情、特别严重的伤情、非正常死亡等重要情况;
  (二)本人赴境外培训考察滞留不归的情况;
  (三)本人出现婚姻变化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子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七)上级组织或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市管干部以外的其他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重要岗位干部和副局级以上干部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本人出现非正常死亡的情况;
  (二)本人出现赴境外培训考察滞留不归的情况;
  (三)上级组织或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一般应在事前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向市组织部、市纪委报告。紧急、重大情况需事前请示的事项应即时报告和请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及时补报。
  第六条 除报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外,还要密切关注并及时上报领导干部的重要情况。主要包括:
  (一)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婚事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 本人及配偶、子女继承大额遗产、接受大额捐赠、大额中奖等情况;
  (四) 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五) 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学历学位变化情况等动态信息;
  (六) 其他需要向上级组织报告的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动态、突发事件。
  上述范围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市组织部、市纪委,紧急、重大情况要在事发后6小时内上报,确有特殊原因的不超过24小时上报。要认真做好报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要严格限制阅知范围,并通过密传方式上报。
  第七条 局党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干部是否按要求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作为领导干部述职和民主生活会的检查内容。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舒兰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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