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局重大项目支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通过组织实施重大项目,科学合理利用经济资源,搞好基础设施建设,为我局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
第二条 重大项目优先支持我局信息化建设、行政执法交通工具配置和基层企事业单位办公条件与环境的改善。
第三条 重大项目管理实行综合协调、分工负责、评估论证、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对重大项目的立项建议、经费安排等相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五条 为了加强重大项目协调管理,设立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组织重大项目招、投标工作、及执行中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招投标程序公开制。固定资产购置、基层企事业单位建设等重大项目的发包,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发布招投标公告,将招投标各环节需要办理的手续、要求、标准等一一公布于众,让招标方和投标方一目了然。
第七条 招标环节审核制。我局重大项目的招标,需经局领导班子严格把关集体审议后执行。
第八条 评标结果公示制。所有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评标过后中标结果要在局党务、政务公开宣传栏上公示。如有疑义者可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质疑,经调查核实确有违规问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合同备案制。规定项目在完成招投标后,必须签书面合同,并报办公室备案,从而防止事后出现异议或纠纷。
第十条 廉政协议制。项目招投标负责人和其分管领导要签订项目廉政建设合同,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互相监督,如有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将受到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