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规划和程序制度
一、 决策原则
1、为规范和监督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行为,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形成有效的议事决策机制,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2、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为重大事项决策机构。
3、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市局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职责权限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5、坚持决策前调研论证、决策后公示听证、决策执行中跟踪反馈评议的原则。
6、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局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先行调研、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议事范围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为:
(一)根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及重大决策,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1、我局改革的总体思路和重要举措;
2、研究制定木材生产、木材销售环节监管、部门建设方面的改革方案;
3、讨论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局领导班子所作的重要讲话。
(二)发展规划、计划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
1、研究审定队伍建设、法制建设、基层建设等长期性的发展规划;
2、研究和审定全年工作安排和工作计划;
3、讨论审定以局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4、研究本单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重大违纪问题确定处理意见;
5、研究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问题。
(三)规范人事、机构和重要干部的任免:
1、研究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等问题;
2、研究审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配置与调整;
3、研究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聘)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学习培训等问题;
4、研究科(室)、和基层企事业单位班子调整的意见;
5、研究审定以局名义做出的表彰决定、推荐表彰决定。
(四)规范财务收支计划和大额资金使用:
1、研究审定年度收支预算、财务决算;
2、讨论审定5万元以上的计划内支出资金,1万元以上计划外支出资金的使用意见和固定资产的处置意见。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1、讨论干部评职进级、工资调整的方案;
2、研究审定职工福利待遇的意见;
3、研究审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六)重要决策、法规、案件:
1、审定以局名义做出的重要决定,发出的重要通知;
2、研究审定我局负责起草的各项工作制度、办法和程序的草案;
3、研究讨论我局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4、审定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罚决定。
(七)研究审定重大项目安排意见,讨论重大项目可行性专业论证方案及主体进行公开招投标方案。
(八)局领导班子成员认为需要提交进行集体讨论的问题及其他需要局领导班子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议事程序
一、决策重大事项前,一般应经下列程序:
(1)提出议题。按照职能分工,各单位和部门提出问题内容,由主管领导初审并提出建议,初步确定重大事项议题。
(2)调查研究。围绕重大事项,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意见。
(3)拟订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进行综合论证,拟订初步方案。
(4)征求意见。拟订方案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对关键问题,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论证,由主管领导审核把关,相关部门形成议题材料。
二、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述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明确基本方向,拟定初步方案。议题由办公室汇总,局长确定。议题确定后,办公室提前通知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准备。除特殊情况,一般不追加议题,不搞临时动议。
(2)沟通酝酿。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可根据情况不定期的召开。议题确定后,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准备上会材料(包括方案材料和论证材料),同时,将议题内容及有关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熟悉情况。
(3)召开会议。会议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领导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领导班子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请假。非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先由分管局长或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与会人员的讨论意见和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要全程记录清楚。
(4)会议表决。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项进行。表决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需记录在案。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如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除情况紧急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会后再进行认真的调查、论证和沟通,适时进行表决。决定干部的任免或提名,应逐个进行讨论决定。如原拟定人选被否定,应由人事科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由个别班子成员临时动议,仓促做出决定。
(5)作出决策。重大事项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6)形成纪要。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
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须在会议记录中注明详细情况。
(7)公示听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后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内容、参加方式及参加人的范围、条件、人数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