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选拔干部程序的规定
一、民主推荐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推荐分为定向推荐和非定向推荐,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三)分层次汇总推荐票,综合分析。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 (一)拟定考察方案,组建考察组。 (二)考察前,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就考察方案征求意见,沟通情况。 (三)发布考察预告。 (四)进行考察。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五)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六)撰写考察报告和材料。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主管领导报告。三、沟通酝酿 党委书记及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就拟任人选征求党委成员意见。 四、讨论决定 (一)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会,党委成员到会人数应超过三分之二。 (二)人事部门将考察报告和调整干部方案提交每位党委成员并介绍考察对象考察情况 (三)讨论表决。与会党委成员充分讨论。应以到会党委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 (四)需报上级党委同意的,呈报请示、干部任免表、考察材料各一式两份。上级党委同意后方可任命。 五、任职前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六、谈话。 集体谈话或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