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任用干部票决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民主,确保局班子成员在决定干部任用时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强化集体领导,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试行任用干部票决制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程序办事的原则。 二、票决制任用干部的范围 局人事科提请局党委讨论决定任用、推荐、提名的干部都要实行干部票决制。具体范围是: (一)局党委会议票决正副科(场)长的任用; (二)局党委会议票决其他应由局党委讨论决定、推荐、提名干部的任用。三、票决的方法和程序 (一)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必须有人事部门的干部推荐表和正式呈报的任职材料; (二)人事部门对拟任人选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准确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研究提出拟任用的意见、建议,并将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向党委进行全面的汇报; (三)党委办公会议对拟任用人选进行充分酝酿讨论; (四)由局人事科人员给参加局党委会议党委成员发表决票。表决的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三种,由各成员以无记名的方式当场划票,同意何种意见,就在该意见栏目内划“√”符号,对某一拟任人选不划意见符号或同时划两种以上意见符号的表决票视为无效; (五)表决结束后,由局监察科人员监票,人事科人员当场计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六)形成任用决定。局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应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视为通过。 四、有关要求 (一)在讨论过程中,党委成员凡与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涉及党委成员本人的,要实施回避,但参与表决。 (二)监票人和计票人要实行公务回避。 (三)在讨论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成员或者人事科负责人作出说明;如出现党委成员意见分歧较大,且持反对意见的人数相对较多,或党委成员反映提名的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有组织不掌握的政治、经济、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可能影响人选任职,一时又难以查清,或发现党委成员、提名的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以及其他人员用不正常的手段干扰讨论或表决,且造成一定影响的,以及可能影响对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任用的其他情况,应暂缓表决。 (四)党委成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提名、讨论、投票等情况。在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诬陷、诽谤他人和进行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