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林业局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汇编
目 录
1、述职述廉制度
2、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3、诫勉谈话制度
4、严禁机关工作人员送收红包礼金的规定
5、个人收受礼品、礼金上交登记制度
6、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
7、市林业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8、关于开展严厉禁止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活动的通知
9、关于党员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10、关于加强对局机关内设科室和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的十项规定
11、舒兰市林业局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
12、信访人员系列岗位责任制和工作制度
13、舒兰市林业局勤政廉政建设若干规定
14、林业局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
15、关于加强市林业局基层单位工程建设及办公设备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
16、舒兰市林业局领导班子议事制度
17、舒兰市林业局廉洁勤政责任制
18、舒兰市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行为的工作方案
19、中共舒兰市林业局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的意见
20、舒兰市林业局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规定
21、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十不准”的规定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之一
述职述廉制度
一、述职述廉的对象是市林业局班子成员和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由市林业局纪委、人事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局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
三、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根据上级规定和统一部署进行。
五、在述职述廉前,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六、述职述廉后,将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七、述职述廉报告及测评情况一并归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作用、职务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之二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一、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是市林业局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局纪委要与谈话对象谈话。
二、人事科负责将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名单告知局纪委,由局纪委负责组织实施。
三、廉政教育谈话主要采取集中学习和交谈的方式进行。
四、廉政谈话的内容:
1、组织学习有关党纪、政纪条规;
2、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拟任职务的岗位特点,对谈话对象提出需注意的问题和明确要求;
3、谈话对象就其拟任职务应履行职责和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所负的责任进行承诺。
五、局纪委如实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存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之三
诫勉谈话制度
一、林业局副科以上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二、诫勉谈话的内容:
1、谈话对象实事求是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2、谈话对象实事求是报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在廉政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谈话人如实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4、谈话对象应表明自己态度,并提出整改措施。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四、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应写出谈话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认识材料和整改措施,由纪检科备案。
五、谈话对象接受组织诫勉谈话,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打击报告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六、局纪委如实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并及时存入其个人廉政档案。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之四
严禁机关工作
人员送收红包礼金的规定
一、局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单位或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违反规定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局领导原则上不得兼职,经批准兼职的,包括在临时机构任职的,一律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三、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发给的奖金。
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违者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
五、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要严格按规定上交局纪委,然后统一上交市纪委,不许私自处理红包、礼金,包括捐资、助学、救灾、扶贫等。
六、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的礼品、礼金而不登记交公的,或将接受的礼品、礼金隐瞒私分的,按照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之五
个人收受礼品、礼金上交登记制度
一、林业局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执行收受礼品、礼金上交登记制度;
二、每位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收受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均应全部登记上交;
三、上交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凡能退给送礼本人的均作退给处理;
四、上交的礼品、礼金凡属难以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食品和其它物品,按市场价的30—50%处理给个人;
五、上交的礼品、礼金的登记工作由监察科负责,礼品、有价证券的退还和作价处理须经局纪检科批准,由监察科科长具体承办。
六、上交的礼金(现金)按照市纪委的规定,由监察科统一上交到市纪委财务室,收据(发票)给上交礼品、礼金的干部职工本人。
七、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处理结果由经办人在登记本上注明并签字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之六
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婚丧喜庆事宜
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是指市林业局各科室及基层单位所有机关工作人员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以结婚、去世、升迁、调动、升学、乔迁等为由大操大办,从中收钱敛财的行为。
二、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只能限于亲属范围,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向亲属以外的人员发请柬、通知,严禁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
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四、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带头移风易俗。
五、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及时向局纪检科报告,报告时间为事宜后的一个月内,纪检科负责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六、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和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借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送钱物的,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对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突出问题不制止、不查处,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之七
林业局领导干部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督促检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和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基层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报告的内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情况;
(八)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三、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四、纪检监察科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按照规定向市纪委报告。
五、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纪检监察科应报请市纪委,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六、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经查有违反政策和纪律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之八
关于开展严厉禁止党员干部参与
赌博活动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基层单位: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中央领导讲话精神和省、市有关会议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决定在本机关范围内开展禁止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活动的专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出发,以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重点,以提高党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增强纪律观念、改进作风为目的,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自查自纠和今后从严查处的原则,把教育与严肃纪律和规范行为,纠错与廉洁自律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坚决刹住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歪风。
二、主要措施
1、各科室负责本单位科室范围内的禁赌工作。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禁止赌博的教育,发现赌博活动,应当即制止。
2、禁止党员干部以打麻将、打扑克等其它形式进行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禁止在基层进行检查和调研工作时参与输赢钱物的打麻将、打扑克及其它类似活动。禁止在公务出国(境)活动中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3、严禁党员干部授意和接受下级或管理与服务对象提供的钱物进行打麻将、打扑克及其它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4、机关党员干部发现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应当及时制止,不能制止的要报告公安机关及时查处,还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凡是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活动的,一经查实,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赌博活动中敛取的钱物,一律予以没收。
6、凡是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党员、干部参与赌博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以及所在单位科室党员、干部赌博之风屡禁不止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7、对以营利为目的,私设赌场、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方便的党员干部,从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阻碍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或对检举、揭发赌博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党员干部,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规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机构。林业局禁赌领导小组由李玉书、张迎春、安英辉、李春生、邱凤奎、张刚、雷广衍、赵静波等同志组成,李玉书为组长,下设禁赌办,张迎春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纪检监察科。
2、明确工作责任。各科室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落实禁赌工作责任制,采取得力措施,把禁止党员干部赌博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3、强化作风建设。要大力宣传中、省、市关于禁止赌博的各项规定,加强教育,转变作风,自觉禁赌。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表率作风,不参赌,主动制止、查处赌博行为,组织和带领机关干部职工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之九
关于党员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
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适应新形势下对外开放工作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的对外方针政策和有关外事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按照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因公出国(境)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对于一般性考察、访问,参加无实质性内容的各种会议、典礼等礼节性活动要严格控制;参加一些隶属或挂靠党政机关的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院校、研究所等单位组织的以考察学习、研讨、培训为名,甚至以营利为目的的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团组,要坚决制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国(境)团组和人员,不予批准:
1、把出国(境)执行公务当作一种待遇搞轮流派出、照顾派出的;
2、可由专业人员或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出国(境)任务,派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的;
3、因公出国(境)领导干部分管的业务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4、索要、挤占企事业单位的名额搭车出国(境)的;
5、对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以考察、学习等名义,实为变相公费出国旅游的;
6、申报出国(境)的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和立案审查有犯罪嫌疑的。
(二)处级领导干部因实际工作任务需要要出国(境),报市委组织部和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对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实行严格控制,原则上不予批准。确因工作需要参加中央或省部门的组团出访,应报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报告参团。凡未经批准的参团人员,外事和组织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参团人员必须与访目的有着密切联系,有助于顺利完成出访任务,严禁无关人员搭车出访。
(五)领导干部出访应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时间,出访一个国家的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出访两个国家的控制在12天以内。赴南美洲、非洲等较远地区访问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或省委、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外学习、培训项目,按批准的境外停留时间执行。
(六)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如受聘继续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出国(境)执行公务的,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按规定上报,并由派员单位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报批程序
(一)局领导干部出访事项,由组团单位提供所需材料交人事科报市委组织和外事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党员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局会议研究同意,提请市主管领导核准,报相关组织外事部门办理政审和备案手续。办理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确认件)、申报护照(通行证)及办理签证、签注等相关手续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具体承办。
三、经费支出
所需费用原则上自理,需机关财务负担费用的报局长审批。
四、纪律与监督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要提高警惕,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不准携带机密文件,不准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不准谋取私利和收受他人钱物,不准参与非法活动。
(二)出访团组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三)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要与其身份相称。
(四)出访人员在完成出国(境)任务回来后,应在12天内主动将所持因公护照(通行证)交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或组团单位。对不按时交回护照、通行证的,由外事部门按护照(证)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五)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的人员,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对重大外事违纪事项的处理结果要逐级呈报,其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应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并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出国(境);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已涉嫌触犯刑法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之十
关于加强对局机关内设科室和
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的十项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局机关内设科室和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正确、规范地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共舒兰市委《关于加强对乡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市林业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干部”、“学习型机关”活动,共同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进一步增强政治坚定、党性坚强的政治素质,刻苦学习、知行合一的理论素质,业务熟悉、能力全面的业务素质,恪尽职守、严于律已的职业素质,身心健康、情趣高尚的身心素质,以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工作的需要。
二、遵守工作纪律。要带头遵守上下班作息制度,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上班时间不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诸如上岗炒股聊天玩游戏、串门串岗闲聊、或外出休闲娱乐等。严格执行外出请假制度,因公到省内出差,必须经过分管局领导同意,出省必须报局长同意。
三、保持爱岗敬业的工作状态。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当好想事、干事、成事的主角,团结带领本科室(单位)工作人员高质量地全面完成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任务和局党委交办的其他中心工作,争创一流的工作业绩。
四、强化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要时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完善和推行首问负责制、办事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难事难办和好事快办。同时,要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询问和帮助被服务对象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充实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年初要向局党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认真抓好本科室(单位)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共同塑造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干事的良好形象。
六、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自觉遵守财经纪律,按照规范的财务审批程序合理使用资金,对非税收入要认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坚决杜绝私设小金库和滥发钱物等违纪行为。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基建项目、政府采购等工作。
七、遵守公务用车纪律。不准用公款和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相关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不准公车私用。确因工作特殊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持有本人的汽车驾驶证明,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局长签署意见。
八、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凡涉及个人、家庭、直系亲属重大事项,要事前报告、事后汇报。对需要答复的事项,由局纪检科、监察科认真研究后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九、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利用职务影响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严禁插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严禁借学习、考察之名外出公款旅游。
十、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团结带领本单位(科室)工作人员积极投身林业改革与发展。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切实维护局党委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注重与同事之间多交心通气,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形成合力。继续解放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以现代林业建设为中心,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创造性,以思想的不断解放推动林业事业的不断发展。
为使监督管理落到实处,由局纪检科、监察科牵头组织督查。如发现科级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林业局局长或分管领导、纪检科长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单位(科室)存在违规违纪或不规范的作法,局纪检科、监察科在进行调查核实后,写出《纪检监察意见书》,限期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之十一
舒兰市林业局深入
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逐步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从源头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大力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步骤
1、宣传学习。一是召开系统各单位政工(人事)科长会议,传达贯彻全市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二是召开局党委会专题会议,研究落实本单位工作方案,对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作出安排;三是专题学习辅导。组织局领导班子成员集中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监督工作常用文件选编》,组织收看选人用人上的违纪违法案例,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用人观,忠实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切实做到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与此同时,将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学习与“忠诚教育”主题活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组工干部新形象”活动、有错无为问责、“不换状态就换人”等工作结合起来,把学习引向深入。
2、自查自纠。采取座谈走访、问卷调查、设立举报电话等形式,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群众、服务对象对在干部任用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积极开展“两查一剖析”活动,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两查”是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对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情况进行自查。自查重点是查找近年来有无“带病提拔”和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问题。“一剖析”是对近年来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进行解剖分析,查找原因,提出对策。
3、建章立制。建立长效机制,把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与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整治工作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健全和完善相关人事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内部监督制度,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措施
重点围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防治用人不正之风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评价反馈机制等三大任务来完成,确保用人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防范和坚决整治,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1、正确把握选人用人标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根本标准和基本依据,坚持做到以发展论英雄,凭实绩用干部,努力把干部的注意力和兴奋点引导到谋划发展、创实效上来,真正形成“靠政绩求信任,靠工作求发展,按能力晋职位”的客观公正的用人导向,真正把那些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真正把 “不让综合素质好的吃亏,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干事的人吃亏”的用人观落到实处。
2、扎实开展科级干部竞争上岗。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扎实开展科级干部竞争上岗。按照《舒兰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对出现空缺科级职位2个以上的、调整重组内设机构的和其它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都以竞争上岗的形式确定任职人选。
3、改进完善干部考察方法。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考察了解干部德、能、勤、绩、廉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在考察干部的工作表现的同时,又要注重考察干部在生活圈和社交圈的表现;既要充分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又要注意重视少数人的意见。要把干部任前考察与经常性考察结合起来,加强干部日常考察。把日常掌握的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运用到干部任前考察中,通过综合分析,对干部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4、健全干部任用决策机制。任用干部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研究,集体讨论决定。部务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做到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坚持干部任职谈话制度。谈话时,要对干部提出严格要求,尤其在廉洁自律、反对和抵制用人上不正之风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5、加大查处力度。发现选人用人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带病提拔”等问题,要及时进行查核督办,切实把情况搞清楚。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问题,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查核,确保一查到底并严肃纠正。同时,按照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形成监督合力。一是完善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工作办法,畅通来信来访、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群众监督渠道,加强举报受理和查核工作,强化信访举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作用。二是完善干部监督协作机制。人事科和纪检监察科要加强信息沟通,交流情况,分析动态,研究问题,协调工作,形成监督合力。
四、组织实施
深入开展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局务会成员、人事科、纪检监察科要把开展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责任分工,明确职责任务,认真抓好整治工作的落实。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人事科坚持按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做好干部选任工作,纪检科(监察科)及时受理反映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和举报,认真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人和事。加强协同配合,深入持久、扎实认真地开展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之十二
信访人员系列岗位责任制和工作制度
一、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做好信访工作的登记、呈批、转办、催办、查处、报结、统计、归档等业务工作。
三、做好电脑化办理信访日常管理工作。
四、研究信访情况,分析信访动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与呼声,为领导决策和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信息。
五、拟订信访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抓好业务建设,总结和推广信访工作经验,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六、加强同其他部门的联系,协调处理有关信访问题。 七、做好信访保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热爱本职,不断提高依法办信访水平。
二、忠于职守,扎实工作,努力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群众的信访问题。
四、廉洁清正,秉公办事,自觉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遵纪守法,严守机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一、群众来信由专人负责收拆,不得丢失和泄露。
二、接待群众来访应在不暴露来访者条件下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两批来访不得在同一室接待。
三、处理信访严格按信访处理程序进行,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至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
四、信访材料、信访登记簿和微机中信访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查看。不得在外随意谈论信访情况。 五、信访材料列入密级管理,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复印,信访工作笔记本列入密级管理。
六、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要注意保护举报人,不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地址和单位。
七、要求查询信访处理情况时,必须确认是此件的信访举报人,方予答复。不得在电话中答复查询的有关问题。
八、向信访举报人复信不得使用标明纪检监察部门的信封。
九、作废的文件资料、信访材料和工作笔记本等,要按规定销毁。
十、查阅信访档案和文件材料要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不得让他人随意复印或抄录有关内容。
信访登记制度
一、来信及时拆封,并保持信封、邮戳、邮票、信纸完整无缺,不得脏污损缺。
二、承办人在认真阅信,弄清来信类型,编信访号后,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被举报人、申诉人的单位、职务,拟定办理意见,按要求认真登记。
三、填写《信访举报卡》,并简明扼要地摘录信访内容,做到字迹端正清楚。
四、以顺序号登记编号,按"控"、"申"分类,便于检索统计。用钢笔进行摘登。
信访呈批制度
一、要信访或反映问题比较严重,需呈报领导阅批的,打印出"信访呈阅表",并附原信及时交领导阅批。
二、领导接到送阅信访件,必须抓紧批阅,指示内容一定要写清办理方式和要求,签署组织调查的意见,最后签上批办人的姓名,批办时间。
三、重要信访在查处过程中,应及时将进度向有关领导汇报,以取得指导性指示,争取尽早结案。
信访查处制度
一、凡上级和领导交办要报查处结果的信访要及时查处、催报和审理结案。
二、上级交办和涉及市管干部的信访,由市纪委负责查处,涉及其他问题的协调相关部门查处。
三、在时间上规定:一般信访案件在三个月内查结,对问题比较严重的信访案件可申请延期,在6个月内办结。
四、在处理上:
(一)对界限清楚的轻微违纪问题,由本人向纪检科、监察科说明情况或检讨纠正。
(二)对重要信访,逐个问题进行调查,认真做好谈话笔录和取证工作。
(三)对上级要求报结和反映问题比较严重的信访件要写出初查报告(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领导审核。需进一步调查的,应深入调查取证,完毕,再按程序审核。
(四)够上违纪处分的,转立案进一步处理。
(五)错误事实和处理意见要与被反映人见面,被反映人要签署意见、表明态度。对被反映人提出的不同意见,要作出书面说明。
(六)填写"信访案件结案表",并由原批办领导审核,签署意见。
信访案件审核制度
一、审核范围。凡是上级要报结果的、报回单的,转农口各局要结果或处理意见的,以及转立案处理的均属审核的职责范围。
二、审核程序。审核按以下先后次序进行:
(一)审核结果材料是否经呈报单位领导讨论批准,是否盖纪检监察机关印章,以及是否签署审核意见。
(二)审核必备材料是否齐全、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
(三)审核调查材料的内容是否回答了信访者反映或申诉的问题。
(四)承办人填写《信访案件结案表》,拟定审核意见,可分别情况提出同意结案、补报材料、补查问题或提出改变和新的处理意见等。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下级意见分歧案件,由承办人写成书面材料,呈送分管领导审定;对情节简单、性质轻微的案件,可由主任或分管领导审查决定。
(六)经领导审批或经集体讨论提出的意见,如果必备材料不全,承办人应及时通告呈报单位,限期补报;如需改变原呈报、承办单位的处理意见,则报请领导指示后,通知有关单位。
(七)对已落实审核意见的案件,有关领导签署结案归档意见后,承办人对材料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三、审核方法。凡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处理意见落实;材料齐全、符合程序、手续完备;党纪、政纪问题处理完毕或已提出意见并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作结案处理。对要求报结果的案件,由于时过境迁、无法查清、没有必要继续查处和唯一的被检举控告人已死亡或已由其它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如承办单位已有书面报告的,可作销案处理。
四、审核报结。凡需向上级机关报结果的审核案件,由承办人拟文经分管领导签发后,按案件性质以纪检监察名义上报。
信访转办制度
一、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办迅速,准确,无积压、拖延,以便认真,及时查处信访案件。
二、凡应转办的信访,一般在当天装封转出,不得积压。如当天不能转出时,次日要及时转出。
三、对反映基层一般党员、干部的来信来访,除特别重要的问题送领导阅批后由监察科直接办理外,其余均转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对一些需要说明的问题要求基层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材料反馈局纪委、监察科。
四、凡不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其他来信,登记后根据内容转有关部门处理。
信访催办制度
一、对转办至基层单位的信访,在办理期限内,采用电话催办、会议催办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指导,督促在三个月内结案。
二、对一些疑难信访,基层单位在三个月内不能结案,应督促他们写延期申请,至多再延长三个月,调查结案。
三、对基层单位遇有疑难信访案件,或对上报结果不符合要求需补报材料的,久拖不决和推诿不办的信访案件,采取下去协助办理、来人汇报进度、协调会办等办法督促办理。
信访上报制度
一、上级组织及有关领导转来的信访,凡是要报结果的应按期报结,凡是要报回单的,要及时报回单。
二、如不能按时报结,应主动提前向上级机关说明情况和汇报办案进度,并写出书面延期申请,得到同意后,在延期后的时间内抓紧办结。
三、需上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均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及时拟文上报。
信访回访复信制度
一、对署名信件和来访者,应把查处情况及时以信访回复单的形式对反映人进行回复,对查处意见有异议的,应听取合理意见,认真加以解决,对无理要求的,应进行解释或批评教育,劝其息诉。
二、对党员的申诉信访,经过复查,不论改变或维持原处理结论,均要回访复信告知结果。
三、对受违纪处分的人,必须做好回访工作,帮助他们进一步认识错误吸取教训,鼓励他们继续为党做好工作。
接待来访制度
一、接待来访热情和蔼,态度诚恳,并做到平等待人,急来访者所急,想来访者所想,耐心听其陈述,做好笔录。 二、善于掌握来访者心理,说话讲究艺术,做好笔录,及时进行有关法律、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对来访反映的问题,情节简单的,政策上有明确规定的,当面给予答复,及时解决,对情况复杂,案情严重的,一时无法解答的问题,应说明情况,并组织人员抓紧查处。 四、对于来访者的过分言行,做到有礼有节,或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
信访统计制度
一、按时、准确、全面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二、每季要按时完成季度分析,每半年、全年要有半年小结和全年总结。
三、对于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力争全面完成,对不能达标的,要找出原因,分析情况,采取措施,加以弥补。
信访立卷归档制度
一、对信访件查处结束后,无论查处结果如何,均要写出调查报告,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最后整理归档。
二、信访案件要求一信一档,一案一档,做到案结卷成,便于保存和查找。对于一般信访材料可归纳在一起装订成册。
三、对于信访案件的立卷归档均按模拟案卷要求装订,做到统一规范。
四、当年的信访登记卡、表等材料,也应整理归档,存放备查,对不宜保存或过期的材料,经请示领导同意定期销毁。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之十三
舒兰市林业局
勤政廉政建设若干规定
1、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招待费必须控制在上级纪委和局党委限定的范围之内。上级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来局检查指导工作,到政府或局机关指定的宾馆、酒店住宿和就餐,非特殊情况不得上高档白酒和整包香烟。机关干部到基层单位办事及出差就餐,严格执行各单位的接待制度。
2、遵守财经纪律,各项经费严格执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私分,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内审和监督制度。大额经费开支严格实行集体研究议事制度,坚持“一支笔”审批财务制度。各单位(科室)不得设立“小金库”。
3、严禁非专业司机擅自驾驶公车,因工作特殊等需驾车人员,必须经局党委研究,按市纪委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驾驶。各类驾车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因违规驾驶而受到的各种处罚、罚款以及造成的交通责任事故损失,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单位不负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4、各项建设项目和各类设备、物资添置,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要求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建立和完善机关公共财产购置、使用、移交、处置等管理制度。不得将办公物品、设备和公共财产据为己有。
5、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坚持请销假和请示报告制度,上班时间不得在网上炒股、玩游戏。营造和谐的机关工作氛围,相互尊重,团结共事,注意个人言行举止,不得损害集体形象。
6、提倡文明、健康、情趣高尚的生活方式,不准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的娱乐活动,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7、廉洁自律,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利用职权影响力来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不许借家庭婚丧喜庆、子女升学、生日寿诞和乔迁等各种名义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8、实行工作人员首问首接负责制,首问首接责任人要按照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时限要求和义务,将来访人需办事项及时、认真负责地办理完毕,不得推诿、超时,因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责任人应耐心地做好政策解释和说服工作。
9、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做到依法行政,保证工作质量,本着方便群众、方便基层的原则,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得“不作为”和“乱作为”。
10、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实行政务公开,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和程序及收费标准一律公示,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林业行政执法管理,林业执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和收费权时严禁“索、拿、卡、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人员严肃查处。
11、局党委成员和全体干部职工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舒兰市林业局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规定》。坚持内部预防、自我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和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抓好预防涉林渎职犯罪工作。
1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局党委书记、局长负总责;局党委成员对基层单位和机关党风廉政情况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和基层单位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和全体工作人员如出现违反党风廉政规定,责任领导按照《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的试行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的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之十四
林业局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
一、务承诺制度
(一)严格按照廉政、勤政建设的规定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目标的全面落实。
(二)不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不违法乱纪,不参加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不受礼、不送礼。
(三)对各项业务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做到依法行政、保证工作质量。
(四)严格收费管理,对乱收费和收费不开票者,接受社会监督,并视情况按规定严肃处理。
(五)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文明服务,礼貌待人,不使用忌讳语言。
(六)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承诺,第一次,给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并在局机关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告诫,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问负责制
(一)首问责任人:被来访办事人最先询问的单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来访办事人询问的问题和需办事项和义务进行解答或提供帮助,不得借故推诿。来访办事人询问的问题和需办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要在服务承诺的时限内,积极地给予办理;不属首问责任人工作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把该事项转交给首接责任人办理。
(二)首接负责人:由首问负责人转交的第一位负责承办来访办事人需办事项的单位工作人员为首接责任人。首接责任人要按照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时限要求,将来访办事人需办事项快捷及时、认真负责地办理完毕,不得推诿、超时。
(三)来访办事人需办事项因政策规定等原因不能办理的,首问、首接责任人耐心地做好政策解释和说服工作。
(四)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首问首接责任制规定,违反第一次者在本科室内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在本局大会上予以点名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第三次给予纪律处分。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到局机关科室办理业务的人员,如携带材料或手续不完整,承办的工作人员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须补交的材料或补办的手续,并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二)、承办人员要填写《一次性告知表》,一式两份,一份给来访者,一份存档,填表内容要详细、清楚。
四、限时办结制度
(一)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对有关事项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
(二)凡在服务承诺制中对办结时限进行承诺的,必须认真履行承诺。
(三)对无办理时限规定的,要根据国土资源政策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并严格执行办事预约制。
(四)对因政策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五)工作人员对所受理的工作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保证质量,严禁推诿拖拉。如因个人失职、失误、效率低下等原因,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而未办结的,将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规定处理。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之十五
关于加强市林业局基层单位工程建设
及办公设备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适应林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单位基建工程及办公设备管理,根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舒兰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舒兰市基层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印发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市林业局规定如下:
一、落实公开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依法办事,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搞“黑箱”操作,违者要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宿舍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用书面报市林业局领导班子同意,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2、公办楼及宿舍维修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用书面报市林业局审核同意;3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报市林业局同意后,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3、购置各类办公设备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送局有关科室审核并报市林业局领导班子同意,纳入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采购。
二、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
1、单位基建项目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现场施工管理小组,加强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和预算。市林业局要加强检查监督。
2、为保证质量,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立项的建设项目,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同时,委托市工程质量监理部门进行质量监督。
3、对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对隐蔽工 程要有三人以上人员同时验收签证,其中必须有一位是单位领导,才能作为工程造价结算的依据。
三、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制
1、要加强资金管理,推行限额预算和设计,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认真做好整体规划、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严格控制投资规模,投资计划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须调整投资计划的,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报市林业局同意。
2、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经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项目的概算、预算和结算书的编制,要经单位报市林业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核准定案。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之十六
舒兰市林业局领导班子议事制度
为了进一步健局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领导班子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政部门和工作部署及重要指示,根据本局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二)分析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局的执行情况。
(三)审定涉及班子自身建设,林业改革,全面推进生态舒兰及其他事关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政策决策和工作部署;审定以舒兰市林业局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审定重要会议的报告或讲话;审定重大的经费开支项目。
(四)研究和决定对重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办法。
(五)研究决定应该由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六)通报情况,交流工作意见等。
二、领导班子议事原则
(一)领导班子议事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学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发挥主动性、创造性,集思广益。班子成员平时要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班子会上成员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研究的问题要有鲜明的态度。
(三)坚持民主科学决策的原则。领导班子内部,班子成员人人平等,局长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班子议事要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对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其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要坚持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
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加强团结协作。班子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切实履行职责,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要关心全局工作,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群众观点,依靠广大干部群众的智慧和力量解决实际问题。
(五)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议事决策,并自觉接受党内的监督,认真听取工会、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领导班子议事程式
(一)班子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则随时召开,要及时、准确拟订议事决策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信息咨询工作,在全面了解和掌握与决策有关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拟出议事决策议题,报班子主要领导决定,提高议事决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要建立健全综合评估制度。对每个议题都应事先准备好有关的材料和依据。每项决策都要多个方案可供选择,一些特殊的决策还应该有双向选择,即有可行性和不可行性方案可供选择。通过综合评估,方案择优,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班子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对干部的奖惩、任免,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三)班子会议由党委书记、局长召集主持,局长不在单位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召集、主持人的任务是:主持会议,掌握会议进程,组织与会人员讨论有关议题;集中、综合会议讨论意见;处理、解决会议中提出的问题。
(四)主持会议的局长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分管班子成员或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和介绍议题的情况,然后进行讨论个人充分发表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集中意见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断外,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五)班子会议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决定处理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决策时应逐项表决。
(六)根据需要确定班子会议的列席人员。每次班子会议均应作记录,班子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或形成的纪要,经局长同意,可在局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开。
(七)班子会议作出的决策和决定事项应指定班子成员或有关科室负责具体落实。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分管的班子成员要注意经常掌握有关情况,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及时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决策落到实处。对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决策无法落实的,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报班子研究。
四、班子会议事纪律
(一)对班子会议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持执行,自学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局长建议提请下次班子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二)对应保密的班子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三)班子成员如有违反党纪国法的问题,班子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有关党纪、国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之十七
舒兰市林业局廉洁勤政责任制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林业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强化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到“廉洁从林,秉公执法”,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 第二条 责任追究机构及追究原则
(一)责任追究机构及职责
成立廉洁勤政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李玉书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张迎春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监察科,监察科科长兼主任,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职责是:
1、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决定和要求。
2、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3、履行廉洁勤政责任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
发生违规违纪问题,根据违规违纪事实,按照“实事求是,分级管理,过错原则”,对责任人进行追究,以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防止不追究和追究不到位。
第三条 追究责任的划分
(一)党委书记是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个人责任:按照责任分工,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集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作出不当或错误决定的,应由集体承担领导责任。其中主要领导和提议者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直接领导责任: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五)主要领导责任: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主管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1、工作人员未履行《个人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发生过错情形,给本局部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2、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定的条款,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受他人授意、指使、强令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等规定,弄虚作假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党纪、政纪处分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1、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况:
(1)顶风违纪且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
(2)对廉洁勤政责任制及检查制度阻挠干扰或弄虚作
假的;
(3)对执行责任追究的人员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
(5)其他依法依纪要加重处理的。
2、从轻处理的情况:
(1)对责任追究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影响的;
(2)在改正错误的同时,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出积极贡献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形式及程序
(一) 责任追究形式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查。
3、通报批评。
4、组织处理(包括:诫免,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
5、党纪政纪处分。
6、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六种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二)责任追究程序
1、领导小组组成调查小组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是否予以追究的意见。
2、责令被追究人写出本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和承担人什么责任的自我认定意见。
3、对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由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交纪检监察
机关具体实施。
4、需要作出组织处理(诫免,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的,由领导小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5、集体责任一般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和通报批评三种方式。
6、责任追究执行后,由执行部门填写《责任追究登记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严重违反廉政建设责任规定的其处理结果记录本人档案。特殊情况下,小组可以直接决定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监督考核
(一)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按照本规定负责对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对是否应予追究提出建议,有关人员、科室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二)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要与岗位责任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职工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之十八
舒兰市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罚款行为的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舒兰市监察局、舒兰市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行为的通知》的要求,现就规范林业行政性收费和罚款行为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行为的通知》文件要求,市林业局党委研究决定:成立以局长李玉书为组长,副局长张迎春、安英辉、李春生、张刚、雷广衍、赵静波为副组长,森林公安大队、纪检监察科、林政科、森保科、计财科、执法大队、林场站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由纪检监察科科长赵静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以加强对规范林业行政性收费和罚款行为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监督。
二、目标任务
1、建立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减免集体审批制度;
2规范执罚人员行使罚款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建立行政罚款集体研究决定制度。
三、工作步骤
1、安排部署
成立市林业局规范收费和罚款行为领导小组,确定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各相关职能单位做好规范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行为前的准备工作。
2、明确职责
①清理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款项目
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有7项,即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和林权证工本费4项行政性收费和绿化费、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林权勘测费3项事业性收费。
林业政府性基金项目有2项,即集体林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业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项目有53项,详见附表1。
②各职能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各职能单位的负责人为各自范围内规范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各职能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由森保科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由种苗站负责;绿化费由绿化办负责;集体林育林基金由计财科负责;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费、林权证工本费、林权勘测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政科负责。
林业行政罚款项目职责分工详见附表1。
3、建立制度
各职能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各自确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减免条件、减免程序、审查方法、集体审批原则、退费办法、监督措施等,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形成舒兰市林业局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减免集体审批制度,再上报市监察局和市优化办;
各职能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各自制订针对各种罚款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规定;明确首次轻微违法且未造成后果的违法行为实行警示免罚的具体条件;明确对较大数量罚款实行领导小组集体审批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统一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形成舒兰市林业局林业行政罚款集体决定制度,再上报市监察局和市优化办。
4、执行监督
制度制订后,以市林业局文件形式下发各职能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局领导小组和局纪检监察科加强检查监督,并在执行的过程中对制度不断加以完善。
四、保障措施
1、统一思想认识。各相关职能单位要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调查研究,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真正把林业执法统一到服务大局,促进经济发展上来。
2、落实责任。各相关职能单位确定好承办人,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做到不留“死角”。领导小组对未能及时完成规范行为和应付了事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并加强对各相关职能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
附表1、林业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项目明细表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之十九
中共舒兰市林业局党委关于
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开创林业工作新局面,为全力推进全区经济社会林业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和支持,按照“敬业、务实、清廉、高效、一流”的总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班子自身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建设学习型机关
(一)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进一步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进一步增强发展意识、赶超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把又好又快发展和体现人民利益贯穿到各项工作中去,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林业工作的首要任务,把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为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把改善民生作为林业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创新体系建设。要以解放思想为动力,实现观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管理和服务创新,努力寻求新突破,体现新举措,开创新局面。
(二)努力增强大局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善于从政治上、全局上观察和思考问题,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要坚持全局上下“一盘棋”,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上来,统一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民本舒兰的战略决策和部署上来,做到步调一致,令行禁止。要坚持把科学发展作为工作的第一要务,围绕中心抓大事、谋全局,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着力推进林业事业的跨越发展。
(三)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努力成为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的模范。要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和本质要求,充分认识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和重要职责,进一步明确林业工作新的战略定位。要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党的十七大对林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部署,转化为新的工作思路和措施,努力开创林业工作的新局面。要刻苦钻研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现代管理和科学管理工作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准确把握林业事业发展的规律,努力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做到学以致用,以学促干,以干带学。要完善学习制度,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和完善局党委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切实加强学习教育,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的大局观念、纪律意识、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坚持转变作风,求真务实,建设效能型机关
(一)强化爱岗敬业精神。爱岗敬业精神是一种优秀品质和积极态度,要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勤勤恳恳、尽职尽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倍加珍惜工作岗位,严肃认真地对待事业,专心致志地干好工作,切实履行好肩负的职责。要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立足本职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为林业事业贡献力量。
(二)积极推进党建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机关党委、支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抓好机关党建工作和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组织和业务建设。要经常性地对党员进行党的宗旨和党的纪律教育,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活动,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健全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使党员真正成为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的先进分子。建立和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深化党建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党委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重要作用。严格党内生活,充分发挥机关党委织的教育和监督作用。
(三)加强班子建设。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班子成员既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又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汇报分管工作。坚持重要问题、重要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要严格按照“四个服从”原则办事,严守政治纪律。自觉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权力与监督的关系,摆正自身位置。坚持领导干部“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维护班子的团结统一,自觉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维护班子的集体权威,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沟通思想,化解矛盾,及时消除影响团结的因素。
(四)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作风教育,增强为人民服务、为广大林农服务的公仆意识、忧患意识、节俭意识。把制度建设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重点内容,用制度约束干部,用制度激励干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扎实推进林业工作专题调研,形成重视调查研究、善于调查研究、坚持调查研究的长效机制,推动工作。
(五)积极争创一流业绩。要牢固树立争先创优的意识,积极进取,奋发有为,坚决贯彻《中共舒兰市委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换状态就换人”的实施意见》,坚决消除满足现状、得过且过的思想。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每一项工作、每一件事情、每一个项目,都要认真研究,用心去做,力争干就干好,创就创出一流,力促广大干部职工的精神面貌、工作状态有新的变化,在整个机关形成奋力争先的氛围和导向,努力创造优异成绩。要依靠自主创新大幅度提高林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度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经济发展转移到依靠创新驱动的轨道上来,加快形成以林业科技进步和创新为基础的综合竞争优势。
(六)着力提高行政效能。要进一步强化效率意识,养成快节奏、高效率的良好作风。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工作衔接,提高运转效率,对每项工作、每个环节都设定时限要求,实现全面提速。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尽快为他们排忧解难。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行政许可行为,严格限时办结制度。要加强“窗口”建设,一站式服务,着眼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调整完善各项服务承诺并坚决落实到位。
(七)狠抓工作落实。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切实杜绝各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浮夸作风。对各项林业工作任务,要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与方案。对市委、市政府和局党委的决策部署和交办事项,要立说立行,速办速决,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对各项目标任务要层层分解,细化落实,确保责任明确到人,任务落实到位。要加强调度督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三、坚持心系群众,关注基层,建设服务型机关
(一)牢固树立群众观念。要进一步强化广大干部职工的宗旨意识,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林业工作要以社会需求为第一需要,扎扎实实地为林农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坚持政务公开制度,凡林业系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收费事项等,只要不涉及保密的,一律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公示,公开办事依据、职责、程序、标准、时限和结果,公开工作纪律和监督电话,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积极为民办实事。要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林业自身发展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创新能力,增强发展的后劲;将传统林业产业优化升级与新兴林业产业培育结合起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要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着力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要切实帮助解决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问题,办实事,求实效。把满足人民群众的林产品物质和人类生存生态环境需求作为林业发展的目标,让林业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生态文明进步的丰收果实。
四、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建设法治型机关
(一)严格依法行政。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各项事务,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把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意识融入到林业工作的各个方面,将依法行政、高效便民要求贯穿于林业工作的始终,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二)认真遵守工作规范。坚持和完善局务会、 机关工作例会等制度,加强局内部业务科室之间的工作协调、沟通,规范决策程序和工作规程。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人事、财务、车辆、物资、管理以及学习制度、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工作规范、纪律严明,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扯皮行为,贻误工作、造成失误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自觉接受各方监督。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强化单位内部监督,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要深入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让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五、坚持从严治政,严格自律,建设廉洁型机关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局长对整个机关的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既要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分管单位的廉政建设。在干好业务工作的同时,必须把廉政建设牢牢抓在手上,做到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各项具体措施,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五个不许”等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认真践行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集体承诺,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严格落实述职述廉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廉政制度和廉政文化建设,努力形成良好的政务环境。
(三)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要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办一切事情都要遵循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坚决反对和防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发展建设事业上。要严肃财经纪律,减少一切不必要的费用开支,努力降低行政成本。
(四)切实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要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规范工作圈,净化生活圈,纯洁社交圈,坚决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机关。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之二十
舒兰市林业局
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全体干部职工尽职尽责、公正廉洁地履行职务,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自我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和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责任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健全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三)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对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资料;
(六)对下属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报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全体干部职工应当公正廉洁、恪尽职守、遵纪守法、接受监督,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带病上岗”、“带病提职”;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林业行政执法,谋取私利;
(三)干预单位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处置、资源开发利用、林木林地流转和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谋取私利;
(四)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或者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资金安排使用时,为个人和团体谋取利益;
(五)以交易形式接受请托人财物、收受请托人干股、由请托人出资合办公司或“合作”投资、以委托请托人投资或理财名义谋利等;
(六)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自己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纵容、包庇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八)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九)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教育
第七条、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思想道德、职业操守、预防方法、制度纪律和法制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注重加强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人员的教育。
第九条、完善教育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方式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经常性和有效性,可采取组织集中学、请人辅导学、自己自觉学等多种形式。
四、制度
第十条、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工作人员首问首接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公开审批程序,对林业行政审批行为加强监督制约;
(二)实行政务公开,所有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律公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林业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
(四)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批、评估,林木、林地流转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对林业重点工程项目、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林业贷款贴息、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农业综合开发、国债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基层单位财务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完善和执行制约权力运行的重要制度,包括民主集中制、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议事制度、重大事宜集体决策制度、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自律机制,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五、监督
第十三条、基层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部署、检查和考评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对检查发现在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方面存在可能导致林业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切实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基层林业系统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纪检监察对控告、举报应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之二十一
关于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的规定
为加强纪检监察作风建设,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保证反腐倡廉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党的纪律条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耍特权、盛气凌人。
二、不准越权表态和处理执纪执法事项。
三、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
四、不准借调外单位设备、物资供个人私用。
五、不准用违纪违法手段对待被调查对象。
六、不准泄露案情和其他工作机密。
七、不准对职责之内的事项推诿或拖延不办。
八、不准利用职权违规替人办事。
九、不准在执行公务时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
十、不准在工作日中餐饮酒。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