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公示和听证制度
1、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有关林业职能的重大工作部署、重点业务改革、重要项目安排、涉及公众利益的政策调整、政策措施制定、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3、本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4、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为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构。局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 5、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2)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背景情况说明; (3)需要公示的其他相关内容。 6、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局办公室及授权科室宣布,在本局内网或市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政务公告栏上进行公示。7、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8、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示的基本情况; (2)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3)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9、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内容、参加方式及参加人的范围、条件、人数等事项。 10、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局办公室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会后,应真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11、公示、听证报告应作为决策机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12、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