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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准”规定
作者:市纪委 时间:2013-05-28 来源:舒兰市纪委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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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准”规定
1、 不准违反规定依旧保留和滥设行政许可;
2、 不准未经许可在政务大厅以外进行行政审批;
3、 不准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4、 不准工作态度生冷硬,作风粗暴;
5、 不准承诺不践诺,工作拖拉、推诿扯皮;
6、 不准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处罚;
7、 不准随意到企业查封账户、推销产品、推荐用工;
8、 不准到企业直接或者变相“吃、拿、卡、要、报”;
9、 不准阻碍软环境监督检查,打击报复;
10、不准对软环境建设重要部署和政策规定敷衍搪塞,顶着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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