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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清收还林成果坚决制止毁苗复耕的通告
作者:  时间:2015-06-10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显示:

舒政告〔2015〕5号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14〕99号)、《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清收非法侵占林地实施停耕还林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市发〔2013〕9号)和《中共舒兰市委、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收非法侵占林地、实施停耕还林工作的实施方案》(舒发〔2013〕21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清收还林成果,坚决制止毁苗复耕、偷种抢种农作物违法行为,确保我市林地资源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对吉市发〔2013〕9号文件和舒发〔2013〕21号文件规定的清收还林地块要做到应收尽收,应还尽还。收回的林地禁止任何作物的间种。
 二、各乡镇街及国有林场要组织人员对在清收还林地块内毁苗复耕、偷种抢种的农作物予以强制清除。
 三、对毁苗复耕、偷种抢种农作物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主动投案并自行清除农作物的可从轻处罚。
四、对已取得林地承包合同但属于非法耕种的,除依法查处并清除农作物外,由林权单位依法解除林地承包合同,并追缴已领取的苗木补贴。
五、对已纳入清收还林工程地块要按要求进行补植、幼苗抚育和管护,做到林地性质不变,面积不减。
六、严禁在清收还林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推诿扯皮,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七、对阻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不法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舒兰市人民政府
                 2015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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