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政发〔2014〕1号
舒兰市人民政府
关于清收非法侵占林地实施停耕还林的
通 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清收非法侵占林地实施停耕还林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市发〔2013〕9号)文件精神,有效遏制林地流失,确保我市林地资源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利用三年时间(2014-2016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收非法侵占林地、实施停耕还林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对2000年以前开垦的林地,已经纳入二轮土地承包的,由林地所有权单位与使用人签订林地使用合同,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由林地所有权单位收回;没有纳入二轮土地承包的,由林地所有权单位依法收回林地,组织停耕还林。
二、对2000 年以后毁林开荒的林地要无条件收回,进行还林。
三、对在册的25 度以上坡耕地和“挂画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退耕还林。
四、对国有林场、村、社对外承包用于耕种的林地及承包造林但仍在耕种的林地;用作林业职工工资田的林地和没有还林的参地等,要全部停耕还林。
五、收回的国有林地,由国有单位组织造林,资金自筹,也可视情况承包造林。收回的集体林地,可采取合作造林、承包造林等方式进行还林,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给予苗木补贴,每亩补贴200元。还林地块决不允许林粮兼种,不允许以栽种经济林为由继续耕种。
六、依法承包国有、集体林地造林的承包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已确权到户的林地经营者应严格履行合同协议及时植树,确保成林。对违反合同约定继续耕种农作物的,由林地所有权单位强制清除同时依法解除合同,并报林业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大对停耕还林地块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对已清收的林地,坚决禁止再耕种农作物。对不听劝阻,仍继续耕种的,由乡镇街和国有林场组织人员强制清除,并由林业执法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禁在清收还林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推诿扯皮,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九、对阻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不法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舒兰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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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检委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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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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