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实施森林资源管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3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下的,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3立方米不足0.4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上不足15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4立方米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15株以上不足2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2、对《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到10倍的罚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上不足5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处盗伐林木价值9倍的罚款。
3、对《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罚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0株以下的,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30株以上不足5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4、对《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罚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不足4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10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4立方米以上不足7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不足30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7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或者幼树300株以上的,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5、对《条例》第四十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关于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和《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没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7、对《条例》四十二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3倍的罚款。
8、对《条例》四十三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地任务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的,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地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9、对《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罚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审核同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10、对《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木材,对货主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的罚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11、对《条例》第四十六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的罚款。
二、关于实施野生动植物管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对《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对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10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情节轻微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的罚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情节较轻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的罚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情节较重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的罚款。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没有猎获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5000元罚款。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猎捕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对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4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非法猎捕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对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300元罚款。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的罚款;对没有猎获物的,处以800元的罚款。
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罚款。
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属于初次违法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4倍的罚款。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属于再次违法的处以实物价值8倍的罚款。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属于多次违法的处以实物价值10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