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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舒兰市林业局党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规定
作者:林业局  时间:2016-05-06  来源:林业局 字体显示:

中共舒兰市林业局党委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抓好全局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市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为基本方针。

    第三条  坚持“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坚持以林业建设为中心,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职责相符、落实到人,严格执纪、接受监督的原则,采取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分级负责制。

    局党委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党委书记(局长)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的责任,对党委领导班子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局党委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包保单位和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基层各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科(室)、单位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本部门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局纪检监察科在局党委领导下,负责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督促和组织协调。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局党委和各科(室)负责人、基层各单位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对分管单位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有关法规,坚持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五)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做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

    第八条  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安排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二)领导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和制度的落实;

    (三)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规定,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五)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问题。

    第九条  党员干部和廉政监督员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向局党委或纪委反映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第十条  局纪检监察科要认真履行“教育、保护、监督、惩处”的职能,协助局党委抓好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对象是局机关处级干部、基层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各项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  局党委负责组织和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进行专门考核,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科(室)、基层单位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谈话诫勉、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单位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或整顿调整领导班子的处理。

    (一)对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工作不重视,不能按照学习教育计划认真组织或参加学习教育活动的;

    (二)对市纪委及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责任目标或没有组织实施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以及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工作不重视,未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四)对本科(室)、基层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执行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的。

    第十六条  局级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报请上级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谈话诫勉、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或免职、纪律处分的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市委、市政府和局党委的部署、要求进行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三)不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问题的;

    (四)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

    (五)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负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

    (七)对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

    (八)在决定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

    (九)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不良影响负有主要责任的;

    (十)为骗取荣誉或物质奖励,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

    (十一)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

    (十二)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

    (十三)不认真执行本规定,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或错误,受到批评仍拒不纠正处理的。

    第十七条  履行了职责,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出现问题的,能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推卸、转嫁责任的,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的,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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