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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作者:林业局  时间:2013-05-06  来源:林业局 字体显示:

领导干部任期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按照“惩防体系建设”文件精神要求,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是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是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是失职、渎职行为;

四是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我局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主要经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领导干部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活动情况;

(四)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五)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

(六)财务指出计划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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